联盟章程

第一章

第一条 联盟名称:聚变产业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,英文名称为Fusion Industry Alliance”,简写为FuIA。

第二条 联盟性质:由热心于聚变产业相关的优质企业、科研院校、服务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联盟宗旨:遵守法律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聚变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规划,基于平等自愿、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共同发展的原则,促进聚变产业创新发展。

第四条 联盟使命:以实现聚变清洁能源商用化为愿景,加快聚变关键核心技术攻关,深化产学研用合作,优化布局聚变能源装备、零部件、后市场全产业链,促进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,推动聚变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发展,打造以“原始创新、工程开发、产业应用、金融赋能”等于一体的世界级聚变能源产业集群,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第五条 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
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推动聚变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,促进聚变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广;

(二)推动制定聚变产业相关的行业、国家或国际标准,建立健全聚变产业标准体系;

(三)促进聚变行业之间及行业与用户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,培育先进生产方式,加快建设并完善聚变产业链,推动聚变市场发展;

(四)组织聚变产业的调查、统计、研究,发布聚变产业报告,提出产业发展建议,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;

(五)搭建聚变产业信息、资源共享平台,促进聚变产业资源有效利用;

(六)组织开展聚变产业领域各类培训与交流活动,促进国内、国际合作交流。

 

第三章

第八条 联盟采用单位会员制

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或准备从事聚变产业的研发、制造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,承认本章程,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。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会员,享受联盟会员权利,承担联盟会员义务。

第九条 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、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,并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、培训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
3、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;

4、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;

5、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;

6、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;

7、有权退出联盟。

第十条 联盟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1、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,执行联盟的决议;

2、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;

3、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;

4、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;

5、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;

6、设立一名联络员,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,提供会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;

7、保守联盟商业秘密。

第十一条 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:

(一)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:

1、加入联盟的申请;

2、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;

3、申请单位的聚变相关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。

(二)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,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;

(三)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;

(四)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

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:

(一)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,并交回会员证书;

(二)自提交退出声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。会员退出后,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(三)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,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,予以除名。会员除名后,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会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 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专家委员会、秘书处等,并设立若干工作组。

第十六条 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联盟秘书长召集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除非另有规定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,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。
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
(一)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;

(二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;

(四)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

(五)决定终止、清算等事宜;

(六)其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员的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任。

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任,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
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,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。除非另有规定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三名以上理事会员提议,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员同意,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
理事会的职责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;

(二)筹备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制定联盟章程;

(四)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
(五)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;

(六)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聘任;

(七)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,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;

(九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十)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不少于五人,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二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,由聚变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、管理专家、经济专家、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,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建议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,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。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任,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
联盟秘书处的职责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会员的活动;

(二)负责筹备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;

(三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四)负责企业加入与退出联盟申请的受理;

(五)负责媒体宣传、展会推广、交流研讨、研究培训等工作;

(六)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 联盟的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聚变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;
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。

第二十二条 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。

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,副组长若干名。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,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,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

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。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。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:

(一)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二)协调本工作组中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,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;

(三)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;

(四)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
第二十三条 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:

(一)会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;

(二)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三)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五条 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六条 联盟的资产,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任何单位(包括会员单位)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 终止程序

第二十七条 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。

第二十八条 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联盟终止前,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章

第三十条 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,包括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、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会员内部是公开的。任何会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三十二条 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。

 

20231116